事項名稱: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承辦機構:鋼城區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失業科
法定依據:
1、2000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2、人社部[2014]76號文件;萊人社發[2015]92號;萊人社發[2016]19號
3、魯人社規[2017]56號文件規定
4、魯人社發[2015]23號文件
辦理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一、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1、到新的單位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的;
2、到新的單位就業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3、注冊或投資企業的;
4、從事個體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7、在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
8、應征服兵役的;
9、移居境外的;
10、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
介紹的工作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期限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滿3年以上不滿4年的為9個月;
累計繳費滿4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以上不滿6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滿6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滿10年(含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動態監測
按照《2016年基層公共服務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魯財社指(2016)17號文件),積極開展失業動態監測服務。與企業建立失業動態監測長效機制,及時掌握企業基本情況。定期與企業組織協調,督促企業做好失業動態監測工作。充分發揮好失業動態補貼工作,進一步促進企業動態發展,提升企業動態監測的穩定率。
三、失業金領取標準
我市目前執行的標準是1211元/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按9%確定,全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失業人員個人繳納。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所需資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件2份;
3、近期彩色照片1寸和2寸的各1張。
穩崗補貼: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14]76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3號)、《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55號)和《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失業保險工作的通知》(萊人社發[2015]80號)規定,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載員、少載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技能補貼: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技能提升補貼標準根據不同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確定。職工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和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證書的,補貼標準分別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補貼標準將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求適時予以調整。
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向本人及所在企業失業保險參保地(市或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以上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資格,本次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有工商注冊信息的應先注銷工商注冊信息后再進行失業登記和失業金申領。
聯系電話:0634-5873017
0634-587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