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支持繳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及指導協調工作。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公積金中心委托符合辦理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償還等有關業務。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二)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低于規定的時間,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
(四)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規定的比例;
(五)同意且能夠以所購住房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購買新建自住住房貸款的應由所購房屋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
(六)符合國家政策和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濟南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2.住房公積金貸款談話筆錄;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凡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繳存公積金的職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繳存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參貸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同意抵押承諾書、擔保書;
5.婚姻狀況證明;
6.商品房購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規定比例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8.家庭房產查詢證明;
9.個人資信證明;
10.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
11.公積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應向受委托銀行提供購買新建自住住房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供《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賣方身份證、未辦理過戶的交易房產的房產證;
2.按照《濟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貸款,應提供《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協議》原件及存入《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協議》約定銀行賬戶的首付款證明。
(三)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應提供購買新建自住住房規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購房合同及首付款憑據)以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專業工程預算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報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建房款有效憑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
第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準計算確定,在執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相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最高貸款限額。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于所購房產總價款規定的比例,即不高于購房總價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購住房為新建商品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為準;所購住房為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與房屋核查(評估)價中的較低者為準。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于按以下兩個公式計算的最高限額。
公式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5;
公式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可貸額度+共同借款人可貸額度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積金可貸額度=本人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近6個月正常繳存平均數)×12個月×貸款年限×60%×本人連續繳存時間系數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繳存賬戶必須為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的正常繳存賬戶,繳存時間系數如下:
繳存時間 繳存時間系數
半年≤繳存時間≤1年 0.3
1年<繳存時間≤3年 0.4
3年<繳存時間≤5年 0.6
5年<繳存時間≤7年 0.8
繳存時間>7年 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按上面兩種公式分別試算,按最高額確定可貸款額度。每一筆貸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只能選擇同一種計算公式。
借款人家庭按以上兩種計算公式計算的可貸款額度不足10萬元的,可貸款額度按10萬元確定。
借款人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尚有商業貸款余額的,應將其未還清的商業貸款余額及本次申請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額和本次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合并計算其貸款償債能力。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最長不超過按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延長5年計算。
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50年。
組合貸款的商業貸款期限應與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致。
第八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并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在執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差別化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四章 貸款的受理、審批與發放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向受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經借款申請人授權可通過共享數據信息獲取的,可不再提供紙質資料)。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人員當面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并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客戶談話筆錄》,同時對借款人的購房行為和所提供的貸款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購房行為真實、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并在所有貸款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印章并簽名,然后將貸款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并將紙質資料掃描形成影像資料。經辦人員及部門負責人分別在紙質資料和審批系統中簽署意見、簽名蓋章并注明受理時間后,將審批通過的公積金貸款電子信息和影像資料上傳至公積金中心。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審批人員對受委托銀行上傳的公積金貸款電子信息和影像資料進行審查、核對。符合條件的,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上簽署審批通過的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受委托銀行,同時說明退貸理由。
第十二條 受委托銀行在貸款系統中收到公積金中心貸款審批通過的信息后,及時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簽訂《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辦理房產(預)抵押登記手續。待房產(預)抵押登記完畢,簽訂借款借據后,受委托銀行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擔保方式可按以下幾種方式辦理:
(一)以期房作抵押辦理預抵押登記手續的,由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在開發企業協助借款人辦理完所購房產的預抵押登記手續后,即可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待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同時辦理轉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所購現房或其他房產作抵押擔保的,由受委托銀行和借款人持《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后,將抵押登記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由受委托銀行保存。
(三)下列情況之一的,借款人應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職職工作為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
1.借款人信用不良的;
2.公積金中心認為應提供擔保人的。
借款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人的保證責任自借款人簽訂《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不能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
1.按照《濟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交易辦理的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存入托管機構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2.未實行資金監管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劃入賣房人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賬戶。
(三)職工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第五章 貸款辦理時限
第十五條 每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于符合政策、資料齊全的貸款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申請人;對于具備貸款發放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
(二)每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限(含抵押/預抵押登記時間)最長為3個月,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的,應重新申請辦理。每一筆貸款的辦理時限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時間為準。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償還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包括借款人及參貸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還款賬號等的變更。借款人可通過濟南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濟南公積金微信公眾號在線申請辦理提前部分(全部)還款、還款方式變更、還款賬號變更。變更合同其他內容時,由借款人向受委托銀行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并提供相關資料,受委托銀行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在合同期內,除按照規定可以分次提前還款外,其他內容原則上只能變更一次。借款人有拖欠貸款本息行為的,受委托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先償還拖欠貸款本息后方可受理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違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時,可采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五)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管理細則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