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公司)和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乙方,以下簡稱工會),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集體協商,形成集體合同文本,經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總經理代表公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公司和職工的權利、義務,鞏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結合公司實際,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共同遵守的準則,對公司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是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能低于相關合同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與工會共同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福利保險、職工培訓、職工獎懲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各項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六條 針對外部環境給公司和職工帶來的影響,公司與工會把動員廣大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共謀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企業要更加注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能動作用;加強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引導職工立足本職、樂于奉獻,與公司攜手共擔風險、共克時艱,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規和上級規定,本著公平競爭、雙向選擇、擇優錄用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招聘職工。
第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雙向選擇、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公司和勞動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工會可依法指導職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協調勞動關系,調解勞動爭議,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部分內容,變更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工會可作為見證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職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有關保密、競業限制等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協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轉移養老保險等關系。
第十三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關系也自行解除。
第三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實行標準工作時制。公司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專業、崗位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公司不得隨意延長職工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各類假期。公司按規定保證職工假期期間的相關待遇,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十七條 職工遇有休息日或節假日,公司無特殊情況應按國家規定安排其休息或休假;流水線作業等連續生產的可實行輪休制。
第十八條 就工資事宜,制定《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女職工保護合同》、《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
第二十條 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關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并按規定為該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五章 職工培訓
第二十二條 公司按照需求開展全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職工培訓,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二十三條 公司要加強職工業務技能和勞動技能培訓,實行就業準入制,上崗前培訓合格率達100%;對在崗職工要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二十四條 進一步加大一線操作崗位職工的培訓力度和技能人才的在職培訓;認真落實職工各類培訓計劃。
第二十五條 職工參加各類培訓的費用,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職工獎懲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獎懲辦法,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司對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職工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違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司按管理權限對違規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應當征求職工所在單位工會的意見。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公司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研究,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七章 合同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本合同經公司與工會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其中部分內容,變更或修訂的合同經職代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通過,并形成變更修訂集體合同說明書。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經職代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通過可以解除:
1.公司與工會協商一致同意解除;
2.因不可抗力情況出現,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變更。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公司與工會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公司與工會均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按有關法規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雙方代表應保持密切而有效的聯系渠道;根據需要履行合同、公司重大事宜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召開協商會議。
如遇突發性事件,公司與工會均可提出臨時約見協商。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司或職工違約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公司、工會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本合同采取書面形式,一式五份,公司與工會雙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部及上級機關各一份,備案一份。
第四十條 本合同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且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有效期為1年,自2025 年1 月 1日起至2025年12 月31 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解釋權為公司工會和綜合部。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2024年12月29日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為規范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集體協商,制定本合同,經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總經理代表公司,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自2025年 1月1日起至 2025年12 月 31日止。
第二條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中夜補貼、加班費、臨加臨減等,因公司合作單位多、涉及行業和崗位多、用工形式多樣,部分職工工資構成將依據合作單位標準執行。
第三條 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原則,以崗效工資制為主的多種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建立現代企業薪酬制度為目標,不斷完善內部分配制度,形成崗位能上能下,工資能增能減的激勵機制。
第四條 公司必須按月足額支付職工的工資,工資以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五條 公司可根據各合作單位生產經營特點自主確定工資支付形式。
(一)各合作單位可實施各自的績效考核和分配辦法。
(二)各單位應執行公司的績效考核和工資分配的基本原則。
(三)公司必須按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本單位職工的工資。
第六條 職工績效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主要是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實際出勤天數、工作紀律、工作態度(主動性、責任心)和工作完成情況(數量、質量、效率)等因素并結合所屬合作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七條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并根據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幅變化,與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并根據職工績效考核情況,合理安排職工工資浮動(可根據合作單位、行業和地域不同進行專項協商)。
第八條 公司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并嚴格管控。最低工資標準為: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含實行計件工資制),公司按月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額。
第九條 公司或合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如職工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應及時向公司或合作單位提交書面加班申請,寫明加班原因,在取得公司或合作單位的書面同意后加班,否則不視為加班。公司或合作單位安排或書面同意乙方加班的,應當依照其加班制度和國家相關規定安排職工調休或支付加班費。
第十條 因工作需要延長勞動時間或加班的,要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在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外,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在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外,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因職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工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公司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 公司、工會雙方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
(二)訂立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三)本合同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四)公司經營不善造成關、并、停、轉或破產,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七)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解除、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與公司集體勞動合同同時簽訂、同時實施、同時檢查、同時向職代會報告履行情況。
第十六條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簽訂后,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十九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女職工保護合同
(2024年12月29日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為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女職工在生產、建設中的作用,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制定本合同,經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總經理代表公司,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1 年:2025 年1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 31日,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條 公司依法保障女職工在生產經營中享受特別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條 凡適合女職工從事勞動的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生產、崗位實際及職業特點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產期要嚴格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不得以孕、產、哺乳期為借口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嚴格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內的勞動。
第七條 做好女職工“五期”保護工作(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堅持一年一度的女職工婦科病普查和在有毒有害崗位上作業的女職工普查制度。其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做好女職工孕前、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一)不得安排孕前(按有關政策核準生育的)、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
禁止孕期女職工從事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不少于1小時休息時間。在女職工較集中的車間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更衣室。
在粉塵、噪音超標和有毒有害崗位上勞動的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應給予調換崗位,直至哺乳期后再復崗,保證母子健康。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三)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15天;剖宮產、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產后嬰兒死亡的產假為60天。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四)公司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
(五)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按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工資及費用報銷待遇。
(六)產假期滿上班,給予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
(八)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半年。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期視為出勤,不影響晉升工資。
第九條 公司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
第十條 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為女職工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當女職工一人一崗、且距離另一崗位距離較遠的,單位要制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確保女職工在崗工作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為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雙方的利益,用人單位與工會應緊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或座談會,就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相互通報和協商,共同探索維護女職工權益、調動女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的新途徑。?
第十三條?為確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小組,至少每半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聯席會議通報。?
第十四條 本合同與公司集體合同同時簽訂、同時實施、同時檢查、同時向職代會報告履行情況。
第十五條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本合同簽訂后,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十八條?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2024年12月29日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山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合同,經第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總經理代表公司,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1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合同簽訂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的規定。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 甲方、用工單位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保護措施,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甲方、用工單位給乙方創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包括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和作業環境,并確保安全衛生生產的資金投入,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勞動環境。如果實際提供的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和作業環境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須由工會代表職工監督整改達標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甲方、用工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實行標準工作時制。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專業、崗位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但不得隨意延長職工勞動時間。
第六條 甲方、用工單位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三級教育”制度,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衛生生產知識和技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衛生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七條 甲方或用工單位根據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發給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甲方、用工單位應教育、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佩帶。高溫或寒冷天氣時甲方或用工單位要為一線職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或保暖用品。
第八條 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并且督促用工單位應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存有較大危險的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警示標志等安全衛生標識。甲方督促用工單位對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場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行業規定標準。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切實加強監控,制定整改治理計劃并限期盡快落實解決。
第九條 甲方、用工單位對于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對已從事接觸塵毒等有害作業的職工要定期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不得安排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又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患有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給予診治和休息,并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乙方患疑似職業病、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甲方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 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病危害事件時,甲方應及時通知工會組織。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甲方、用工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由企業自行負責處理的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組織代表參加,并及時聽取和答復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與職工方簽訂《女職工保護合同》,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間,除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勞動外,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毒害作業等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 7 個月以上(含 7個月)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 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通知工會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并通過。
第十四條 甲方應在職代會召開期間向職工代表報告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會積極協助甲方及用工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作業行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正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止作業,并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并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職工有權拒絕甲方或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對此甲方或用工單位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甲方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應給予積極支持。甲方必須保證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衛生生產活動的經費。
第十八條 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衛生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衛生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堅決杜絕違章操作,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九條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附 則
本合同經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第二屆職工代表大會第 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內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