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死亡有因工死亡也有非因工死亡,有關因工死亡的情形在之前的文章里已有闡述,下面,讓我們說說勞動者非因工死亡那些事。
一、什么是非因工 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職工因疾病或在其他與工作、生產無關的情況下發生死亡的情形。
二、勞動者非因工死亡遺屬享受怎樣的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此外,《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三、山東省對勞動者非因工死亡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3〕92號)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基金支付問題作了如下說明: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統稱在職死亡)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后,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職工死亡后,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準為: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全額納入統籌;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按十五分之一納入統籌;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萊蕪市標準為410元)。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2.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3.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國家政策規定出臺后,改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按本通知規定納入統籌的待遇標準,如低于今后國家規定標準,按國家規定標準予以補齊。
四、勞動者非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的范圍是什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社廳函[2004]176號)中答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非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親屬范圍可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勞動者發生非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范圍可參照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8號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用人單位未給非因工死亡勞動者依法繳納養老保險,導致遺屬無法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該承擔怎樣法律后果?
《勞動法》 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看出,社會保險費由國家強制征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了相關的社會保險,勞動者依法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辦理社會保險,那么是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了勞動者該方面的損失,因此,相關賠償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勞動者非因工死亡遺屬權利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協商。遺屬首先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待遇問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職工遺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撥付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或救濟金;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遺屬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或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
(二)勞動仲裁。如遺屬與企業協商不成,遺屬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企業依法支付相關費用。
(三)訴訟。遺屬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企業承擔責任,如不服一審判決,還可以提起上訴。判決生效后,如企業拒絕履行判決,遺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