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建立職工名冊既是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條件,又是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那么,什么是職工名冊?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單位未訂立職工名冊有哪些法律風險?下面我們來說說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那些事兒。
一、什么是職工名冊?
職工名冊:是用人單位制作的用于記錄本單位勞動者基本情況及勞動關系運行情況的書面材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是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保護和約束:一是解決勞動者維權時,起到證明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作用。實踐中,有些勞動爭議是有關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爭議,對此,勞動者自己很難舉證,但可以請求讓用人單位提供職工名冊等文件加以證明。同樣,用人單位也可以以職工名冊來證明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二是便于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必須要掌握企業實際用工等情況。這既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范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形式,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同時,建立職工名冊也會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減少因不規范用工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該條是對職工名冊內容的規定,單位在建立職工名冊時內容須具體、合法、有效。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等勞動者基本信息,以及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用工信息。
三、對于沒有建立職工名冊會有什么法律風險及相關的應對措施有哪些?
1、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但是并未規定單位未建立“職工名冊”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建立職工名冊的法律責任,最高可以處以2萬元的罰款,明確了用人單位未建立職工名冊的法律風險,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
2、正確做法:
(1)用人單位須及時建立職工名冊,但法律并沒有規定明確的建立職工名冊的時間,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建立。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要求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建立職工名冊,職工名冊應該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3)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由勞動者在核實名冊內容后簽字確認,并由用人單位保留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書面材料;
(4)職工名冊應由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存檔留存備查。
用人單位沒有建立職工名冊或者建立職工名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不會立即處以罰款。但是,責令改正卻逾期不改正的,該用人單位將會受到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依法及時建立職工名冊可以用來明確用工關系,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