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其中就包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那么,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勞動者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怎樣的權利?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我們就來說說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違法犯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那些事兒。
一、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怎樣的權利?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即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勞動者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與其履行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無罪釋放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停止中止并恢復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因此,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中止勞動合同,暫停勞動合同的履行。但勞動者被無罪釋放的,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雙方勞動合同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三、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被有關機關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里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這里“可以”指的是用人單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可不解除,實施與否由用人單位根據不同的情況自己決定,該條款并非強制解除條款。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其中不包含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因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此處法條規定也是“可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可不解除,實施與否由用人單位根據不同的情況自己決定,該條款也并非強制解除條款。
五、法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的刑事責任是指哪些?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于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具體說明,《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條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3)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因此,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不僅指勞動者被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主刑刑罰的情形,還包括被判處罰金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情形;不僅包括監獄內執行刑罰的情形,還包括監獄外執行刑罰的緩刑;不僅指勞動者被司法機關依法審判后定罪處罰,收監執行刑罰的情況,還包括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情形、被人民法院免于刑罰處罰的情形。免于起訴和免于處罰,并不代表勞動者的行為沒有觸犯刑律、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其免除的是刑事處罰,而不是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只要勞動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就可以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應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是關于約定了服務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對于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存在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應視為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除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