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中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仲裁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仲裁代理權,代為仲裁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仲裁活動中的委托代理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仲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第二,代理參加仲裁的事項及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仲裁活動。第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仲裁,必須向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向仲裁委聲明委托他人代為仲裁的文書,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依法從事仲裁活動的證明文書。
那么,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權依法委托哪些人員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代理權限有哪些?下面我們就來說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中委托代理些事。
一、在勞動人事爭議活動中,當事人有權依法委托哪些人員參見仲裁活動?
參照《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因此,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中,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下列人員為仲裁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在勞動人事爭議活動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提交怎樣的證明材料?
仲裁代理人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
(五)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以及委托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的證明材料。
三、在勞動人事爭議活動中應當怎樣填寫授權委托書?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權限包括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且必須載明委托參加仲裁的事項和權限。
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提起反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接收調解書等事項,必須經當事人特別授權,且在授權委托書中逐項具體列明,未列明的事項委托代理人不得越權代理。
授權委托書僅有“特別授權”或者“全權代理”等字樣而無具體授權的,為一般授權。
當事人變更或者解除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四、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代理人與仲裁員有怎樣的關系或行為,仲裁員應當回避?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因此,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代理人與本案仲裁員有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的或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仲裁員應當回避。
五、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代理人除了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委托代理權限以外,還享有哪些其他法定權利?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閱、復制。”
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活動中,有權對仲裁案件案卷正卷材料依法查閱、復制,當然,代理人在進行該項行為時也應當得到其當事人的授權,并攜帶完備的授權手續到仲裁委依法查閱或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