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實踐中,用人單位除了采用標準工時工作制外,還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哪些行業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何審批?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怎樣確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些事兒。
一、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針對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崗位,采用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用人單位依法報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能任意實施該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
二、哪些行業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中第65條,“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66條,“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后,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另按《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因此,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崗位。
三、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何審批?
參照《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三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時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辦法的企業,應向其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中央直屬企業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部批準;省屬企業經省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勞動廳批準;市、地屬及其以下企業,經市地主管部門審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向企業所在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寫出報告,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相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企業不能任意擴大范圍。
四、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怎樣確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
對于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174號),“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根據上述規定,標準工作時間為:年工作日為250天,季度工作日為62.5天,月工作日為20.83天,每日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因企業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參照《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五條,“經批準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答復: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也就是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在公休日工作,單位不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勞動者200%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 300%支付職工工資報酬。
【休息休假】
參照《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用人單位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職工帶薪年休假應當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