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在用工實踐中,用人單位除了采用標準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之外,還可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是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那么,哪些行業適合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如何審批?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些事兒。
一、哪些行業適合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
參照《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的范圍,應嚴格按勞動部勞部發 [1994]503號文規定執行。”
另按《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如何審批?
參照《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時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辦法的企業,應向其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中央直屬企業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部批準;省屬企業經省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勞動廳批準;市、地屬及其以下企業,經市地主管部門審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向企業所在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寫出報告,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因此,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需報經相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用人單位不能私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參照《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八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中第67條,“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參照《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不論采用何種工作方式,都應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參照《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對于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職工帶薪年休假應當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綜上,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是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作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