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庭庭審過程中,記錄員應詳實記錄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內容,參與庭審的法定相關人員在庭審結束后應當校閱庭審筆錄,證實無誤后在上面簽字。那么,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是否有權請求補正?若當事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應當如何處理?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些事兒。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當庭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本條規定了仲裁庭審筆錄和補正情形,以及當事人及仲裁參加人在此事件中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什么是庭審筆錄?
仲裁庭審活動應當以筆錄的形式予以體現。庭審筆錄是對全部庭審活動的客觀反映,是仲裁庭裁決案件的重要依據。記錄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地記錄整個庭審過程,不得曲解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意思表示,切不可在庭審記錄過程中滲入個人的主觀臆斷。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性的詞語等則不宜記錄到庭審筆錄中。
二、庭審筆錄的應當如何補正?
仲裁庭宣布休庭或閉庭時,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可以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對其認為筆錄存在陳述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提出補正申請,但時限為“當庭”。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超過上述時間界限提出補正申請的,仲裁庭不再予以補正。對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提出的補正申請,仲裁庭具有決定是否予以補正的權力,對于合理或者必要的補正申請予以同意,否則不予補正,但應當記錄該申請。
三、庭審筆錄的簽章
【在庭審筆錄上簽章的人員范圍】
在庭審筆錄上簽章的人員包括全部仲裁活動參與人,即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如證人、鑒定人等。
【拒絕簽章的處理】
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仲裁庭對該情況的附卷記錄可以視為當事人已經在庭審筆錄上簽字,仲裁庭可以將該庭審筆錄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