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公眾號文章中,我們跟大家共同學習了停工留薪期的有關知識,有群眾前來咨詢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有哪些相同,有些不同?那么,為了給大家區分一下這兩個法律概念,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的那些事。
【二者相似部分】
一、停工留薪期和病假醫療期均為法律法規規定患病或受傷職工享受的治療傷病的法定期間,而非患病或受傷職工醫學上實際治療時間。
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和病假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者差異部分】
一、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概念不同。
停工留薪期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提到的法律名詞,其存在的前提是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受工傷。其概念參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而參照《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因此,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上的法律概念;而病假醫療期是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法定治療傷病期間,二者有本質上的不同。
二、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期限和計算方式不同。
(一)二者時間起點不同。
停工留薪期計算的起始時間為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而醫療期參照《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1995-5-23)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計算。
(二)二者期限不同。
停工留薪期期限參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醫療期期限參照《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第二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三)二者期限計算方式不同。
山東省職工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根據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及傷害程度參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予以確定,并且期間是連續計算。
而醫療期計算方式則參照《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中第三條規定,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的為3個月;≥5年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的為6個月;5年≤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的為9個月;10年≤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的為12個月,15年≤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的為18個月;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因此,停工留薪期的計算參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期間連續計算;而醫療期的計算則參照《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根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根據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依法予以確認,在一定期間內累計計算。
三、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待遇不同。
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而醫療期內的待遇參照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需要注意的是,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