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一、重新計算仲裁期限的情形
(一)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情形
1、追加共同申請人
在必要共同當事人的情況下,如果部分當事人沒有申請仲裁,為了查明案件,徹底解決糾紛,仲裁庭可以依法追加共同申請人。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仲裁庭決定追加共同當事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2、追加共同被申請人
為方便查明案件,快速處理相關案件,保護勞動者權益,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中規定了若干共同當事人的情況。這些共同當事人都是必要的共同當事人,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仲裁時沒有列明必要的共同被申請人,則仲裁庭有權依法追加共同被申請人。例如在涉及勞務派遣爭議案件中,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未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申請人,則仲裁庭應當進行追加。
3、追加第三人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厲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依法追加第三人。
(二)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情形
申請人在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勞動者作為申請人時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時應提交相應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申請人需要提交與其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仲裁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證明和身份證明。如果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不齊備導致仲裁委無法受理的,則申請人需要補正相關材料,此時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申請人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情形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增加、變更的仲裁請求符合受理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仲裁庭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情形
根據《辦案規則》有關規定,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后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申請和本申請合并處理,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情形
根據《辦案規則》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如果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由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的審理期限應當自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收到指定管轄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兜底性規定,即除前述明確列舉的五種情形以外,不排除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仲裁期限應當另行計算的情形(此處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二、不計入仲裁期限的情形
(一)中止審理期間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辦案規則》中規定的中之情形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仲裁庭可以中止審理。自仲裁庭決定中止審理之日起至中止審理情形消除之日止,期間經過的時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二)公告送達期間
仲裁委員會對下落不明的當事人、用人單位備案登記地或者經營地有明顯標識但無辦公人員的,在采用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將仲裁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自仲裁委員會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