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其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但不屬于政府組成部門,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那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獎勵及處分方面有怎樣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來說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那些事兒:
一、獎勵
2018年12月18日,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以下簡稱《獎勵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件種類、權限程序、實施要求等作出規定,為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加強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隊伍建設提供了制度支撐。
(一)獎勵原則。 《獎勵規定》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應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豐富獎勵形式,發揮獎勵的正向激勵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2、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3、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序; 5、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二)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獎勵規定》第五、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1、在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事業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2、在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3、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4、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5、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6、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等方面,有突出事跡和功績的。
7、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8、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1、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2、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3、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4、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授予稱號以及榮譽稱號,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獎勵的權限。
《獎勵規定》第七至九條規定,給予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的嘉獎、記功、記大功,由本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
給予中央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的嘉獎、記功、記大功,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
其中,記大功獎勵方案,應當事先征得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并在作出記大功獎勵決定后1個月內備案。
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權限進行:
1、嘉獎。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報縣(市、區、旗)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2、記功。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市(地、州、盟)級以下事業單位報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3、記大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上述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應當在1個月內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獎勵。市(地、州、盟)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跨層級對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作出嘉獎、記功獎勵決定。
(四)獎勵的實施。
《獎勵規定》第十六至十九條規定,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由獎勵決定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作或者監制。獎勵相關審批材料分別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單位文書檔案。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獲獎人員所在地區或者單位經批準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
經批準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獎勵的,可以同時對該集體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結合實際以內部通報表揚、評優評先等形式進行褒獎,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給予關心關懷,激勵其珍惜和保持榮譽,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
(五)獎勵的監督。
《獎勵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獎勵;已經作出獎勵決定的,由獎勵決定單位按程序撤銷獎勵,并注銷和收回獲獎個人或者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獎牌,撤銷其獲得的待遇,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一)政治品質、廉潔自律存在問題,或者道德品行、遵規守紀等方面存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三)嚴重違反規定的獎勵權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
撤銷獎勵的,應當予以公布。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向社會公布。相關材料分別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單位文書檔案。
縣(市、區、旗)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獎勵工作的投訴、舉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對撤銷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二、處分
人社部、監察部聯合下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等作出規定,為促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能,保證政令暢通,加強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隊伍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適用范圍。 《處分規定》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
(二)處分原則。
《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分的種類、期間和適用。
《處分規定》第三至十五條規定:處分的種類為:1、警告;2、記過;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4、開除。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1、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1、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2、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3、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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