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等 人與 (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現推舉下列人員為代表人: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代表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代表人權限:
年 月 日
注:1.推舉代表人應為三名至五名。在申請書中寫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況。
2.所有參加并同意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均應在本申請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被推舉的代表人也應當在本申請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3.本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交仲裁委員會,一份由當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在本文書“代表人權限”部分予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