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七十條規定,“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本條對仲裁委調解職能做了延伸性規定,即在仲裁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進行調解。既能綜合發揮不同調解方式的優勢、保證爭議處理效率,又限定了委托調解應在開庭之前實施,明確了未達成調解協議應當開庭審理的期限。那么,什么是委托調解?委托調解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委托調解與仲裁庭審應當怎樣銜接?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些事兒。
【委托調解】
委托調解是指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的特定階段即立案受理后開庭前,仲裁庭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對爭議進行調解,而委托調解決定的作出歸于仲裁庭的一種調解方式。
【委托調解的適用】
一、適用時間和條件
1、時間在受理之后,開庭之前
與調解建議書發出的時間是在受理之前相區別,委托調解的適用時間是在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在這一階段,一方面,仲裁庭對案件基本情況有了初步了解,能夠對案件是否適合調解做出判斷;另一方面,當事人在接到另一方提交的答辯書和證據之后,或者在仲裁庭的法律釋明以及風險提示之下,可能對案件的預期產生了新的認識,能夠更加理性選擇是否接受調解。
2、需當事人雙方均同意
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實行委托調解;僅一方同意的,不可以實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案件受理前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先行調解,在立案后開庭審理前,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仍可以啟動委托調解程序。
二、庭前調解與委托調解的區別
1、調解主體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庭前調解,其調解主體為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
而接受仲裁庭委托調解工作的對象除了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具有調解能力的個人。這是因為,委托調解其實是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在受委托的前提下行使仲裁庭的調解權力,其調解的正當性基礎是仲裁委員會的法定職責及其授權。在實踐中,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選擇委托調解的對象。
2、調解時間不同
庭前調解是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若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庭前調解應當在當事人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前開展。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此,庭前調解的時限為十五天。
而委托調解則在仲裁委受理案件之后,開庭之前,由仲裁庭委托相關組織或個人進行調解,委托調解的期限為十日。
三、委托調解的方式
為方便受委托的組織、個人開展調解工作,實行委托調解,仲裁委員會一般需要發出委托調解函。受委托的組織、個人可以前來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指引當事人前往受委托的組織、個人處接受調解。
四、委托調解函的內容
委托調解函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委托調解的期限;出具委托調解函的仲裁委員會名稱及委托第三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仲裁委員會在出具委托調解函的同時,應當一并移送案卷材料,并在委托調解函中列明所移送的材料名稱和份數。
【委托調解與仲裁庭審的銜接】
《辦案規則》第七十二條“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委托調解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且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出具調解書。
如果對部分內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等問題的,仲裁委可以協調變更調解協議內容,并根據變更后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委托調解后未能在十日內達成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的,則委托調解程序終止,仲裁委員會應當開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調解的期限應當計入審理期限,不能作為中止審理的情形。